为加强我校学生管理,规范学生请销假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根据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外国语学院学生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请假范围:学生因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含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或不能按时回校就寝(走读学生除外),以及课余时间或节假日离开市区的学生,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含学院、系和班级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学生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和集体活动或不能按时回校就寝(走读学生除外)及课余时间离开市区,可请事假。
3、公假:学生因参加院级及以上活动而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可请公假。
正常请假最高期限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请假手续:
1、学生请假持请假条到辅导员处请假,经辅导员批准签字后,方可离校。
2、病假:学生须持校医疗卫生中心或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和请假条到辅导员处办理病假手续,若因急病不能及时开具病假证明时,应在7天内完成补办手续,手续可委托班委代为办理,但须经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
3、事假: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事假应从严掌握,如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方可准假。
4、公假:学生须持组织活动相关机构的负责教师开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
5、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请假和续假的总天数不得超过本学期总天数的三分之一。
6、请假手续应由学生本人办理。学生请假地如不在学校,应让其家长联系辅导员且得到批准后,方可委托其所在班级班委代其办理请假手续。
7、补假:除特殊情况外,学生不得先休假再补假。
第四条 销假手续
1、学生假满返校后,应及时履行销假手续。销假时,学生需持相关单据经辅导员签字后方可生效。
2、学生假满未及时返校或已返校未办理销假手续,以旷课论,按《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中相关规定处理。
3、补假的学生销假时必须持有家长签字的补假原因说明或相关机构为其开具的补假原因说明,否则视其未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学生请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管理规定。如发现学生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假期中,学生一切安全和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承担。
第八条 一学期内请假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天数三分之一者,应予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