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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

发布者:外国语管理员   时间:2018-11-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

.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熟悉学位条例,学风正派,教书育人。

.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已获博士学位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本年7月1日)。

.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

.三年内已经完成或正在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及其他有较高价值和学术水平的科研项目(项目前三名)。

.具有科学研究工作经验,并获得较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成果,有公共出版的著作,或在国际及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定数量论文,或主编过全国性通用教材,或对国家经济建设做出过较大的贡献。

.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能够开出硕士研究生课程,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

.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8.各学院须根据学校以上遴选条件,结合学科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细则(遴选条件不低于学校标准),并报研究院备案。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办法:

.申请人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信息,并打印《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表》,连同相应材料复印件交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二条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将申请材料汇总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经过全体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确认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一般只在某一专业担任指导教师,如需在另一专业担任指导教师,需在学科所属学院分别申报。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工作原则上每二年进行一次,被确认具有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者,才可以申请指导研究生。如有特殊情况,须临时增补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申报学科、专业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审核,最后报主管校长批准。但其指导教师资格须由下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复核、确认。

  1.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复审制度:

        1.各学院每两年对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考核一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停止或撤销指导教师资格。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刑事处分。

    2)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公开发表诋毁国家、学校的言论,从事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活动。

    3)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4)不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不能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连续三年存在同意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论文评阅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

    5)工科类专业的指导教师连续三年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6)连续三年没有招收硕士研究生。

    .复审程序:

    (1)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将自我总结报告交相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将本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情况报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汇总并提出意见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报校长批准。如被撤销导师资格的教师欲重新恢复导师资格须在下一批次重新申请。

    第七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培养质量负责,要对学生在政治上、业务上严格要求,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根据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制订好硕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指导研究生论文选题及开题工作,制订出切实可行的论文工作计划,做好各阶段的指导工作。

    (1)了解研究生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硕士生努力完成课程学习任务。

    (2)指导专题文献阅读。

    (3)审查论文工作的调研计划,检查执行情况。

    (4)确定论文题目,审定论文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工作计划,指导论文的理论分析、实验和写作。

    (5)审查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提出可否组织论文答辩的意见。

    3.在培养的全过程中,对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生产实践和科研、论文工作等及时做好检查,切实保证培养计划的落实,注意发挥硕士研究生研究生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培养硕士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

    4.对所指导硕士研究生的请假、休学、退学及奖惩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责任提出终止培养的报告。

    5.指导教师因短期出国、外出等,必须要事先对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指导做好安排,并报学院、研究生院备案。

    6.如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导师,硕士研究生及导师须写出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与研究生实行互选原则,程序如下:

    1.新生入学第一周内,各学院召开具有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和新生参加会议。

    2.申请担任硕士研究生导师的教师,应在会议上介绍自己从事的科学研究课题、科研经费、研究生培养计划,以及本研究方向的发展趋势等有关问题,同时回答学生提出的问题。

    3.研究生根据自己的想法,可以选报12位教师作为自己的导师候选人,并填写《指导教师及研究生互选审批表》。如研究生第一志愿未被录取,可转第二志愿。

    4.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以及学生的报选情况选带研究生。校内导师每届指导研究生数原则上不超过5人,外聘导师每届指导研究生数原则上不超过1人。

    第九条 聘请校外人员兼任我校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需经相关学院、研究生院共同同意后方可聘用,被聘教师需提供学历学位证、专业技术职称证、身份证及其它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并填写《长春工业大学聘请校外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第十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凡与以前有关细则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长春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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