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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   时间:2017-11-08   点击数: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服务社会,保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公平公正,根据《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外国语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外国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规定组成。

第三条按照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采取百分制。其中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满分为90分,其中的学习成绩、论文发表、获奖情况等均量化为一定数量的分值,各项得分总和构成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学院得分部分。研究生院的综合评价为10分,由研究生院根据研究生的表现综合评定,该分计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依据参评研究生总分排名次序,向学校提交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坚持“二年级重学习成绩、三年级重科研业绩”的评审原则。二年级参评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研究生院提供)占60%,学术成果占30%,三年级参评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占20%,学术成果占70%。学术成果评分计算:以参评研究生发表论文和所获奖励分值合计最高分折合为满分30(或70)分计, 其他研究生得分依据此折合标准计算得分。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的有效性以学校有关规定为准,论文分值计算办法为:省级期刊每期50篇以上的每篇论文2分,每期50篇以下(含50篇)的每篇论文5分,在该级别同一期刊上发表多篇时按1篇计算;专科院校学报或非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上发表的论文,每篇10分;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含吉林日报理论实践版)上发表的论文,每篇20分;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每篇50分;CSSCI检索刊物每篇70分。论文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时,分值减半。

第六条  参评研究生所获奖励按照获奖等级得分并计入科研得分,国家级(特)一等奖50分,二等奖30分,三等奖10分,优秀奖5分;省部级(特)一等奖10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5分,优秀奖2分;市校级(特)一等奖5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优秀奖1分;作为参加人获奖,所得分数为第一人得分除以个人排名。

第七条  科研成果和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9月30日前,不得重复使用。

第八条  参评研究生的各项得分的总和为该生奖学金评审的总得分,学院将参评研究生的得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并无任何异议,依据参评研究生的总得分顺序向学校上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得者推荐名单。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2015年秋季学期后入学的研究生,此前入学的研究生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评审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行 (由外国语学院负责解释)。 

 

                                      外国语学院

                                     20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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